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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人是户主么-房屋、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救助路径之一——征收民事诉讼.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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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人是户主么?房屋、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征收民事诉讼

  本人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案件,如果您爱慕我的文章欢迎盖楼转发,如果您有公司、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房屋被征收人是户主么?房屋、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征收民事诉讼

  本人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案件,如果您爱慕我的文章欢迎盖楼转发,如果您有公司、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并在文章下面评论留言!
  在征收争议的解决中,由于非法拆迁多伴随着行政权力的滥用,人们的关注点核心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因此提起的诉讼多为行政诉讼。然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权力得到限制,环绕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将回归本性,民事诉讼在将来征收实践中也许会大量增长。
  征收民事诉讼和征收行政诉讼所有是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问题中常用的救济途径。征收民事诉讼和征收行政诉讼的一种最大的辨别就是举证责任的分派,本文核心给人们分析一下征收民事诉讼和征收行政诉讼的辨别。
  (一)举证责任的理解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当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不利后果,此后果只是作为裁判基本的核心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真伪不明是举证责任发生的前提,即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局限性以证明事实。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根据的核心事实,不涉及简介事实和辅助事实,法院只要对能定案的核心事实的存在与否作出认定,就不会发生真伪不明的情形。法院不是举证责任承当的主体,=举证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法院职能作裁判,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来承当。举证责任和主张责任不同样,主张责任是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将也许承当的不利后果。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当是由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预先拟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和被告之间互相转移的问题。
  (二)举证责任的分派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分派的一半一半规则和特别规则。此外,中国民法及其特别法中也有举证责任分派的规定。一般原则就是一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提到民事诉讼法就免不了提到合同,在房屋征收中最重要的一种合同就是“征收补偿合同”,可是如此重要的一种概念,其性质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其为行政合同,有人主张其为民事合同,笔者赞同第二种见解。理由核心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征收补偿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那么针对其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那么根据既有行政诉讼模式房屋征收部门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就是不许可的。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纠纷案件适使用措施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和征收补偿合同性质较为类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也是根据民事案件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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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