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和谐之基”,我县始终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再就业。(一)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 依据镇政办发[2009]93 号《镇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援助: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 40 周岁, 男性年满 50 周岁); (2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人员、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4 )持《残疾证》且能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员; (5 )进行失业登记半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复退军人以及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2 、补贴程序: (1 )个人申请。根据公益性岗位季度开发安置通告的范围和条件, 到县人力资源市场或乡镇劳保站报名, 并填写《镇安县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2 )公开招聘。乡镇劳保所核实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并签署意见, 交县就业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建立台账,并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布公开招聘通告,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3 )确认公示。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确认录用后,由县人力 2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确认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通知, 将已确认的录用人员介绍到用人单位聘用。被录用人员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 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各执一份,县就业管理局备案一份。 3 、岗位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不低于商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的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商洛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 4 、法律责任:公益性岗位坚持实名制管理,凡弄虚作假、虚设岗位、冒名顶替, 违反政策规定套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 一经查实, 全额退还所领取的补贴, 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现金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此基础上, 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按季度给予岗位补贴,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限期补发所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并可责令按所欠工资的 1—5倍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赔偿金。(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 、企业吸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 3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 ,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以及企业( 单位) 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 最长不超过三年(从初次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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