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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会计师事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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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会计师事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伙合同范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的和经营范畴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 入伙和退伙
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征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公司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征询和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和事务所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征询、税务征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有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背法律法规严禁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状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措施、出资百分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措施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商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措施、保证金额等作细化商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步具有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状况,商定合伙人的设立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合同签订(30天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30天内或按商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长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批准,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派等有关事项作细化商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获得的收益和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商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批准。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批准,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批准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商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批准。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在相似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样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批准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商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商定当批准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
  ;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惩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公司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公司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如下的商定);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商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合伙人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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