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合同可以抵押借款
篇一: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
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房产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人和担保人。
第四章 提前还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的条件。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
第十三条 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实际贷款期数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部分提前还款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但借款
人可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重新选择新的还款筹划。涉及下面两种措施:
(一)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
(二)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所有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具体商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有关费用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本合同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备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等费用,概由借款
人负责支付。若由于借款人的因素此导致贷款不成,贷款人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付清一切欠款,贷款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
人负责支付。
第十八条 借款人须负责缴付本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如不缴交而由贷款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先行支付的,贷款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入借款人的欠款内,向借款人、抵押人或保
证人进行追索。
第六章房产抵押、抵押物的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愿以第二十条所述之房产及其所有权益设定抵押,作为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本合同商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除继续向借款人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商定
的措施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物基本状况。见本合同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借款人须将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书交给贷款人保
管,并由贷款人协同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选购的房产如有缺陷(不管明显或隐藏)引致损坏,和贷款人无关,贷款人不负
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抵押担保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本息、手续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清偿之日止。抵押担保的范畴涉及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及贷款人实
现债权及抵押权所实际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旅差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及使用,抵押人必需在贷款人指定或承认的场合合理使用抵押物,并有责任保证抵押物完整无缺。抵押担保期内,如发生抵押物的损害、损失、或灭失,抵押人应在该情形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告知贷款人,并采用一切恢复抵押物价值的补救措施,同步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规定提供相应的追加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即时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抵押担保期内,贷款人有权进入抵
押物的置放地察看抵押物,抵押人必需提供便利条件使贷款人得以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批准,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变更、反复抵押或以其他措施处分。在浮现任何危及贷款人实现其对抵押物的处分权的因素或事由后24小时内,抵押人
应书面告知贷款人。
第七章房产保险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规定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若顾客购买房
屋保险的,遵守如下条款:
(一)投保险别为财产险。
(二)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
篇三:在建项目抵押借款合同
在建项目抵押借款合同
编号: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住址:电子邮箱: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住址:电子邮箱: 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住址:电子邮箱:
丁方;借款人(抵押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以其在建房地产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作抵押担保。现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上就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合同:
¥:元);
¥:元);
¥:元);
¥:元);
乙丙方委托甲方代办贷款事宜,三方按贷款比例享有权
1
益,承当义务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期限: 个月;
起始日为贷款人支付款项之日。
支付时间:在双方办妥抵押权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强制执
行公证手续及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批准文献、筹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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