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第 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第 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第 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第二节避车第 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主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第 条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车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第 条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max ≤ 120km /h 时,一般应满足 2m ; / h< υ max ≤ 160km /h 时,不小于 ; / h< υ max ≤ 200km /h 时,不小于 rn。二、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max ≤ 60km /h 时,不小于 500m ; / h< υ max ≤ 120km /h 时,不小于 800m ; / h< υ max ≤ 160km /h 时,不小于 1400m ; / h< υ max ≤ 200km /h 时,不小于 2000m 。三、邻线( 线间距小于 ) 来车下道规定: 1. 本线不封锁时(1) 邻线速度υ max ≤ 60km /h 时,本线可不下道; (2)60 km / h< 邻线速度υ max ≤ 120 km /h 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 邻纷速度υ max >120 km /h 时,下道距离不小于 1 400 m: (4) 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2. 本线封锁时(1) 邻线速度υ max ≤ 120 km /h 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 km / h< 邻线速度υ max ≤ 160 km /h 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 邻线速度υ max >160 km /h 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 2000m 。四、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 500 m ;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五、速度小于 120km /h 区段,瞭望条件大于 2000m 以上时,钢轨探伤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六、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七、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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