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易忽略误区浅析
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易忽略误区浅析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重要纳税群体的广大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直接影响员工实际可支配收入,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避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本文对目前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及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进行了介绍分析。
关键词: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根据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原先的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部分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负。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合理避税的建议和途径,归根结底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实现税负最低化。本文对目前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收规定对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进行介绍。
一、均衡各月薪酬及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员工当月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越高,就越有可能上升到高一层次税率级别,引起税负的增加。对于采用绩效提成薪酬制度的企业,由于业绩完成情况导致员工月收入产生不规律的波动,可能在不同月份处于不同的纳税层次,最终影响税后收入。
按照《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奖金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针对上述规定,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需对员工全年收入做出预测,根据税率级次预测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寻找月薪酬与年终奖金的最佳比率平衡点,尽量保持月薪酬与年终奖金所适用的税率接近。均衡各月薪酬,适当减少年终奖金以外的奖金发放频率和金额,避免月薪酬波动导致适用税率的波动。
同时,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次速算扣除数,致使年终奖金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盲区”。目前共有六段“盲区”,分别为:18 001元-19 ;54 001元-60 ;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960 001元-1 120 000元。如果年终奖金发放额刚好落在“盲区”内,则会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如发放112万元年终奖和96万年终奖,税后金额均为629 505元的现象。所以,企业在计算年终奖金时应避免落入“盲区”的尴尬。
二、缴纳社会保险实现避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法规规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为个人缴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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