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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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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成《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意见。9月至10月,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联合召开了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级有关部门、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和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11月上旬围绕评估意见与市城管局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效果的基本评价
  《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中的有关行政许可内容作了修改。
  从实施情况来看,《条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一是供水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中心城区从2002年开始,总投资达40多亿元的白溪水库引水工程、东钱湖水厂等省市重大供水工程相继实施,建成后可新增供水能力150万吨/日,基本解决“十一五”期间宁波供水问题。二是供水能力稳步提升。2006年底,全市城市制水能力已达到137万吨/日,供水管道2664公里,年供水总量达3.8亿立方米,分别比2001年增长3.7%、85.9%、46%。中心城区日制水能力达到105万吨,供水面积236平方公里,供水人口202万,供水普及率达100%,出厂水质合格率达到99%。三是供节水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截止2005年,市和县(市)、区供节水管理办公室相继成立。2006年11月,市供节水办公室又同市燃气办、公交客运办合并成立宁波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但对外仍保留宁波市城市供节水管理办公室的牌子。专业管理单位成立后,加强了工业企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公共用水的计划管理,使核定用水指标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据可查。目前,全市有计划用水管理单位920家,年计划用水量达到6750万立方米,%,万元GDP取水量逐步下降至75立方米。同时,已完成中心城区多层住宅一户一表改造。四是群众节水意识逐步增强。多年来,在供节水管理部门的努力工作和大力宣传下,《条例》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条例》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居民用水阶梯式计价收费等具体规定,促使企业和居民想方设法节约用水。目前,我市已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有44家企业(单位)、39个社区、80户家庭通过了节约用水企业(单位)、社区、家庭的审核验收,并得到表彰。五是供节水行政执法力度有了加强。按照《条例》要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破坏供水设施、擅自改变特种行业用水性质、擅自取水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近三年来,先后对供水管线上违章搭建等25起违法行为,洗车、洗浴行业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26家单位以及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的39家单位和个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因此,客观地说,《条例》对促进城市供水和节水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供节水行政管理,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节水意识,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立法质量的总体评估
  经评估,我们认为,《条例》规定的城市供水和节水各项制度设计和规定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比较到位。总体上看,《条例》的立法质量是比较好的。从立法层面看,《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公众认同度较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地方特色,绩效是明显的。具体来说:
  (一)从合法性上看,《条例》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基本一致。作为浙江省首个城市供节水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供节水行政管理体制,对供节水管理执法主体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城市供水水源的综合规划利用、节约用水管理等诸多内容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同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以及国务院(2000)3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应该说,宁波市是比较早地意识到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重要性的城市之一。对照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在城市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中水回用等具体内容上,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也保持一致。另外,综合座谈会反映的情况,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居民代表等均未对《条例》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
  (二)从可行性和协调性看,《条例》规定的多项制度都颇具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刚性,实践操作也比较理想。例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阶梯式收费制度、一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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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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