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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裁判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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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文整理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 日期倒序排列。
20110501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百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 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01409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 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 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 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 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 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 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 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 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 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 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
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 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 理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 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 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 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 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 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 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 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
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 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 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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