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八(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4 号) 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 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4 号) 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令 1992 年第 64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35 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二) 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三) 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五)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投入营运、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的登记, 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七) 设立经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许可及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八)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备案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四、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经营单船 600 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 、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 7 项的要求; 3 、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 、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 8 项的要求; 6 、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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