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愿退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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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
【 】
关于
【 】股份有限公司
之
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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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格。
转让方应配合和督促标的公司于交割日当天将受让方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之中。
股权交割后,受让方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标的公司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过渡期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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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协议约定基准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债务或风险由转让方承担,因此导致交割日的标的股权价值低于基准日价值,股权转让价格应相应调减。
过渡期间内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标的股权被稀释或价值贬损的行为。
双方不得采取任何不符合本协议或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完成相抵触的行为。
转让方应确保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稳定。
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对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转让方在交割日前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其获得标的股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如实缴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且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仲裁;
除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债务或对外责任,也不存在任何或有债务或潜在责任;
本协议的签署、提交与履行符合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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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就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没有、亦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转让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并协助办理任何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转让方向受让方及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受让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受让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对本协议的签署、提交与履行符合其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方向转让方或转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管辖,在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如转让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将按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费用
双方应当各自支付其为本次交易发生的谈判费用以及准备、签署和履行相关文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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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信息披露及保密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政府部门要求,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或对另一方的信息作出披露。本条款不适用于一方为征求意见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但应保证该中介机构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骚乱、罢工、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作为及不作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等)以及一般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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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达成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和口头约定等。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可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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