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由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刷、修饰建(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出现破 损、污渍的,及时整修、清洁。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 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 施整洁、完好、有效;
(三) 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检查井、水尊子、窖井盖、箱盖等齐全、完 好、正位;
(四) 岗亭、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邮政信箱、配电箱、通信交换箱等公 用设施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以及公共设施污浊、腐蚀、破损、缺失、移位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 清洁、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 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 动;
(三) 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 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设施、树木上 晾晒、吊挂、缠绕物品;
(五) 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路缘接坡、减速带,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 锁、地桩、水泥墩、停车泊位等;
(六) 擅自在城市主、次道路上以敲锣打鼓、人力抬举广告牌、移动式广告手 推车、车载广告等形式进行商业巡游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临街和广场周边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在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城市主干道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城市其他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划 定,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非工作时段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车辆停放应当遵守单位 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占用城市道路停 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车辆驾驶人或者 所有权人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到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该车 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停 放地点,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 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 共场所的车辆。
租赁人不得随意停放、丢弃或者损坏互联网租赁车辆。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街区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交易区。
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交易专区;农民在交易专区自销农产品免交 一切费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交易专区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售卖人收市时应当将垃圾 清理干净。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以及标牌、交通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 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 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灯光影响 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或者交通安全的,设置人应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 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保持整洁。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公共区域地 面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主干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 线,所有权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应当采取套
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废弃的管线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拆除。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保护和节能 要求,保持整洁、完好、协调、美观。
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等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 有权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运行安全和容貌整洁。城市 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
第三章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 情况相适应。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公园、商场、机场、车 站、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点)等大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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