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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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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规〔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 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 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 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 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 入户本市。
(五) 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
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 国(境)夕卜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 组织或活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 入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 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 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 施;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 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积 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 (入境)定居以及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 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籍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 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后纳入我市年度
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 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 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 审,公安机关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 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 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 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 (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第(-)(二)项办理入户,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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