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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法协议终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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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合同终结

篇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结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结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协。而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结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结: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宣布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浮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结。
  3、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结与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样。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样情形,需要履行不同样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须的法定程序,也许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浮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和愿违地要承当相应的损害补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和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逼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结与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结时用人单位与否需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和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告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结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
  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样。对于劳动合同终结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结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样意根据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商定条件,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1月1后来,因劳动合同终结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1月1日开始计算,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篇三:劳动合同终结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终结有哪些情形互联网 刊登时间: 12月19日 核心词: 劳动 阅读次数: 23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结条件浮现,劳动合同即行终结。”《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结涉及两类:一类是法定终结,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结;另一类是商定终结,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商定的终结条件浮现而终结。《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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