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昂思多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年度实施案。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白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要格按照规进行,实施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乡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一条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设。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案和相关规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案和建设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各村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乡镇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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