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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商铺上贴了封条,租赁合同就解除了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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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商铺上贴了封条,租赁合同就解除了吗?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某
2011年6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约定被申 请人承租申请人的涉案商铺。合同第二条约定:商铺租赁期限为2011人于2013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发送的《解除合 同通知书》,自该日起,合同已解除。被申请人则抗辩称,申请人于 2012年6月19日贴封条封住涉案商铺,该行为应视为终止合同的表 现。因此,合同于2012年6月19日解除。
(二) 申请人可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本应于每月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管 理费等相关费用,现被申请人逾期交纳构成违约,故应根据《合同》 第十五条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抗辩称,第一,申请人主动 提出的月租金减半收取的承诺没有兑现,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租金和管 理费不构成违约。
三、裁决结果
《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 1月22日解除;
的租金40833. 1元、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 理费4544元及拖欠上述两笔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逾期支付2012年6月 至2012年12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租金5303元为基数,逾 期支付2013年1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租金3712. 1元为基 数,从该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2012年5月1日 至2012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568元为基数,从该月 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总额为限);
四、裁决理由
(一)涉案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解除。
关于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仲裁庭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起未再交纳物业管理费,自2012年6月起未 交纳租金。据此,申请人根据《合同》第十六条关于“租赁期内被申 请人连续15日拖欠租金、管理费等任何一项……申请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收回商铺”的约定,于2013年1月21日按照《合同》约定 的地址向被申请人公证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收 回商铺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该《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13年 1月22日投妥至被申请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 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 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 本案《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解除。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6月19日贴封条封住涉案商铺, 并提供了封条照片予以佐证。但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封条
照片既未显示铺位号,也未显示照片的拍摄时间,照片上显示的封条 也未加盖申请人公章。并且,庭审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也 不予确认。因此,仅凭封条照片这一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于2012年 6月19日贴封条封住涉案商铺的事实。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商铺于该 日被封住,《合同》于该日解除的主张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采纳。 综上,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已于2013年 1月22日解除。
从查看涉案商铺现场的情况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收到《解除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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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