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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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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中行进口试点管理暂 行办法
市商务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天津自贸试认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直接退出: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 法申请破产的;
(二) 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 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
(三) 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 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
(四) 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 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 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六) 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 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的;
(七) 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 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 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五章试点对象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拼装车、非法改装车、与获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车型不一致或超过我国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
第二十条 试点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机电产品自动 进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
第二^一条试点对象在申报入境货物报检单时,“收货 人”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台登记的会员 企业,否则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点对象在申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 “消费使用单位”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 台登记的会员企业;“收发货人''项填写应与关联的机电产 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项或“进口用户”项一致, 否则海关部门不予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 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 提醒,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及相关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 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按 照《平行进口汽车买卖合同(示
第二十五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在交付平
行进口汽车产品前应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测,随车交付货 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 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保证车辆配 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试点对象可采用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 合作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
鼓励试点对象在其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悬挂或张贴统 一制式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或售后服务标识。
第二十七条 试点对象应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总局进行家 用汽车“三包"和产品召回备案,留存销售信息记录,且档 案留存时限应符合产品召回制度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 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行进口试 点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 研究提出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 明确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重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
(四) 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汽车平行进 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领导区有关部门实施试点工作;
(二) 督促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督促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 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牵头修订完善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 试点实施方案;
(二) 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三) 负责平行进口汽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 核、发放工作;
(四)协调其他各成员单位落实协调小组有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监管试点对象经营行 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依法对试点 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对试点对象的投诉 并依法处理;
(三)联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天津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税款 征收、税收管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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