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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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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篇一:1216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实务问题分析
  原创 -12-16 秦悦民、陆安琪 高杉LEGAL 高杉LEGAL
  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有关的实务问题分析
  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陆 该案中,长安信托(受让方)和志高实业等五方(转让方)于分别签订了 、《支付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且于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由于转让方没有所有履行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长安信托于向公证处申请并获得《实行证书》,,和违约金、补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有关费用。
  随后,长安信托向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该院作出实行裁定书,指定济南铁路运送中级法院实行。被实行人(即转让方)向济南铁路运送中级法院提出异议,觉得该案中所涉担保合同(即《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不在公证机关予以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畴,并对实行标的数额不予承认。
  济南铁路运送中级法院觉得,该案《具有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货币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在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有自愿接受依法强制实行的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公证机关予以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实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知》中有关公证机关予以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有的条件和范畴,遂驳回被实行人的异议申请。后转让方再此前述异议理由,外加该案所涉法律关系复杂等理由,向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对“公证机关予以强制实行效力的(转自: 小 草 :)涉及担保合同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实行”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合同的强制实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合同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予以强制实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强制实行效力的涉及担保合同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证机关予以强制实行效力的涉及担保合同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实行的请示》的答复()执她字第36号) 结合该案案情,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受让方和转让方在公证活动中,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承认本案所涉 、《支付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的商定,承诺在合同、合同不履行或不合适履行的状况下,放弃诉权,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但当债权人(即受让方)申请强制实行后,本案担保人却主张原本由其申请的公证事项不合法,对公证机构出具实行证书提出抗辩,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实行,作出前后互相矛盾的承诺和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驳回转让方的异议申请。法院在在裁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监督核心应环绕两个方面:(一)债权人的债权与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二)当事人与否自愿接受强制实行。只要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拟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实行的意思表达清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实行。法院觉得,长安信托(受让方)和志高实业等五方(转让方)分别签订了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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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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