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续签
篇一:续签集体合同的告知
有关做好签订(续签)集体合同工作的告知
各镇(街)、部分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进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拟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规定。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和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规定,收到协商规定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规定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合法理由不得回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迈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理解和协商内容有关的状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量题,拟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拟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通过会议协商达到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拟定。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批准,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和发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和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既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后来,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发布。
山东省劳动厅有关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告知
-05-29 浏览:1034 刊登评论 打印本页 分享|
鲁劳发[1996]305号 字体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实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注重,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须经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用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根据规定的时间报送。请各市地在每
个季度第30天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登记表》报省劳动厅。 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保证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司和实行公司化管理的机关(如下简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合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如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拟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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