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帮她人签合同,不投资,
篇一:政府和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有关问题研究
政府和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有关问题研究
---------兼论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
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桂林
职能;投资商是为了获取利益。
3、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案例一表述为: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案例二表述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进行和谐协商。两份投资合同在签订时合同双方的地位所有具有平等性。
4、合同的内容,作为投资商的权利义务核心体现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作为政府的权利义务核心体现为政府权限范畴内的优惠政策的兑现和提供项目筹划和项目用地。
5、违约责任,两份合同所有规定有违约责任,只是案例一规定了优先合用合同法;而案例二未规定优先合用的法律。
两份投资合同的不同样点:
两份投资合同虽然是不同样的政府就不同样项目和投资商签订了名称、内容不同样的合同,但实际从该两份合同的属性来看,并没有什么差别。就两份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案例一商定了纠纷解决机制“诉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裁决”但如何诉请,以行政诉讼诉请还是以民事诉讼诉请也未明确。而案例二虽然没有商定如何解决纠纷,但商定了“甲乙双方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从本质属性来看,两份投资合同没有什么不同样。
在阅读了上述两份投资合同后,应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就是两份投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基本一致。
我们再考察一下两份投资合同产生纠纷后的实际的解决措施。
案例一,合同签订后由于投资商投资不到位,投资商违约,政府规定追究投资商的违约责任。此后政府以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法院虽然受理了该案,但是就该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政府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法官的理解不能达到一致,最后该案以双方和解政府撤诉结束。
案例二,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变化筹划,单方终结了双方的投资合同,政府违约,投资商规定追究政府的责任。纠纷发生后,投资商不敢容易的起诉政府,向政府提交了十几份规定解决终结投资合同有关问题的报告,但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近来,投资商准备起诉,并拟定选择行政诉讼。但此时该政府换了领导又积极和投资商进行接触谈判,盼望通过协商解决,该案仍在协商之中。
从以上两起案例可以看出,政府和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基本一致。但该“项目投资合同”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发生纠纷后合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合用行政诉讼程序?对此问题,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及合同当事人自己作出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为什么浮现上述状况呢?笔者觉得核心是由于没有拟定“项目投资合同”其自身具有的法律属性。
二、“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国外的法律规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和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也属于法理学上的行政合同,但各国的表述不一,有的称之为政府合同如美国、英国,有的称之为行政合同如法国、德国。
行政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统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一般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第二种 是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第三种是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
具体的来说,英美作为典型的一般法系国家,素有公私法不分的法律老式,在这两个国家的行政法中,并没有浮现过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体现为以一般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同私人合同一并合用一般法规则。英美等一般法系国家的政府合同制度,以一般法为本位,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受司法平等保护 ,行政主体往往不享有单方特权但却受到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在法律特别授权状况下方可享有某种特权;政府签订合同受到自身法定权限范畴的严格限制,越权签约一般无效,无效后相对方当事人自负其责;因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一般由一般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期亦可选择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
在法国,行政合同合用公法规则,受行政法院管辖。在行政合同缔结方面,对于许可合用行政合同的行政事项,大多数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状况,例如供应合同、运送合同、雇佣合同既可以是行政合同又可以是民事合同;但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用行政合同的事项,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必需缔结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对此无自由裁量的权力。和英美国家相比,价值取向上注重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国行政合同,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先有行政,后有合同,行政合同中的合同性相对于行政性而言永远是从属性的。表目前法律上,就是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不必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不必同
只帮他人签协议,不投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