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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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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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一)执行。
附表一: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控制指标
建筑性质高度
旧 区 改 造
新 区 建 设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住宅(1—3层)
≤45
≤40
多层住宅(4—6层)
≤35
≤30
中高层住宅(7—9层)
≤35
≤30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30
≤25
超高层住宅(高度100米和100米以上150米以下)
≤25
≤25
高度24米以下公共建筑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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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24米和24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层公共建筑
≤35
≤30
高度100米和100米以上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
≤30
≤25
厂房和库房
≥35
≥35
注:、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厂房和库房建
筑密度指标为下限值;
、容积率控制
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5公顷,容积率
≤,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
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和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该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属商业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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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若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加强与周边项目的交通联系,重视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拟建项目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一)拟建项目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应对该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二)当拟建项目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拟建项目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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