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坑边坡, 规范篇一:边坡规定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 〕 8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 ,是指在建(构) 筑物场地或其周边, 由于建(构) 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 8m (含 8m ) 人工边坡和对建(构) 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或虽未超过 8m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 5m (含 5m )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 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 2 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 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负责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 对于该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边坡或基坑工程的, 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 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 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 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 3 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 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 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第二章建设单位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 测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第十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 3 倍的范围。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 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4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 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 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应提出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 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 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 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 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5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十七条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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