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二)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三)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
、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二、合格抵质押品
(一)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附件第六点规定的范围执行,并应同时满足二(二)和(三)中的有关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二(二)和(三)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不论信用评级如何,再资产证券化不属于合格的金融抵质押品。
(二)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须经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除满足二(三)1到6的要求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
(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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