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莆田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届)第22号
批准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202) 对城市整体景观格局有重要影响的;
(九) 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
重点保护名录以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第^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山体保护规划相衔接,避 让山体保护控制线。
邻近山体的建筑项目以及城市主要广场、公园等开放空间附近的建筑项目,应当预 留退让距离,不得破坏视线走廊,其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应当与山体风貌相 协调。
城镇周边山体边缘可以规划环山人行步道、自行车道等,通过隔离等方式避免和减 少城镇开发建设对山体的挤占和破坏。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二条 建立市、县(区)、镇(街道)三级山长制,明确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及 其职责,统筹做好山体保护监管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山体保护控制线, 设置保护界桩、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以及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山体保护界桩、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山体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进行国防、军 事、交通、水利、林业、电网、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 础设施建设;可以根据山体保护规划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建设山体公园、体育运动等市 政、景观游赏配套设施,发挥山体生态、旅游、休闲功能。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城镇规划 区内山体的,应当采取建设隧道方式,保持山体原貌。
在已有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风 格、色彩等应当与山体风貌相协调。
重点保护山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 房地产开发;
(三) 新建、扩建风力发电项目;
(四) 新建、扩建坟墓;
(五) 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倾倒、堆放、填埋固体废 物;
(六)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的其他建(构)筑物;
(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保护山体开展专项调查,制定下列分类处置 的具体方案:
(一) 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影响山体风貌的现有建(构)筑物,予以限期改 正;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给予合理补偿;
(二) 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现有矿山,予以关闭,不再办理审批登记;采矿 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给予合理补偿,限期关闭;
(三) 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对现有的坟 墓依法予以迁移或覆土掩埋、植绿遮挡。
第十六条一般保护山体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根据山体保护规 划进行相关的项目建设。需要开挖山体的,山体的坡面防护、排水等保护性工程应当与 建设工程同步实施,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改变山体原貌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般保护山体范围内,采石、采矿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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