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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021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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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021修订)
(1998年3月19日原北京市水利局京水基[1998] 15号文件印 发, 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 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委托本级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 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 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 行为。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 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 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 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 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 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 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 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 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 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 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单位并 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具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 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 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到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 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
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核发的监埋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埋单位必须接 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 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 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持证 上岗。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 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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