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原房改单位设立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 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划转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划转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 共收益总金额的60%。
第十五条公共账户中的维修资金应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 于每年年底划转至房屋账户。
第十六条 房屋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暂停使 用,待业主足额续交后方可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进行补建;同一物业管 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督促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及时补交。
出售公有住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 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规定补交。
具体续交、补交标准和工作流程由市、县(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业主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主 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 划。
(二)—般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适用于涉及 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适用 于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 更新、改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使用:
1、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夕卜墙防水严重损坏;
2、 电梯故障;
3、 消防系统故障;
4、 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 玻璃幕墙炸裂;
6、 排水管道爆裂;
7、 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 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时,可选择适用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表决:
(-)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
(二)根据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的约定,有利害关系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 过。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 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每两年编制年度使用计划;
(二) 年度使用计划在小区设置的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经业 主大会决定或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 案;
(三)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实施方 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维修单位组织维修;
(四)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服务合同、施工方案、工 程预算报告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首次 划转数额不得超出工程预算资金的60% ;
(五)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选定的代表组织工程 质量验收、审核工程造价。验收报告及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应在小区设置的公示栏内 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六) 公示期满后,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 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扣留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的质量 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实施方 案;
(二)实施方案应在小区设置的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经业主 大会决定或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三)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维修单位组织维修;
(四) 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服务合同、施工方案、工程预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工程预 算资金的60% ;
(五)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选定的代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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