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 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 参照财政部制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 2006 〕 313 号)、外交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 2001 〕 73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中铁股份劳社〔 2012 〕 94号)、《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负责人职务消费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第四条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补助实行定额包干。第二章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实行“限定等级、凭票报销、超标自理”的办法。即: 出差人员按规定的标准, 凭票据实报销, 实际乘坐交通工具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标准职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集团公司领导正职普通软席、 D、G 字头一等座一等舱公务舱据实报销 2 集团公司领导副职普通软席、 D、G 字头一等座一等舱经济舱据实报销机关正处职(级) 、主持部门工作的副处职干部以及 50 周岁(含) 以上的副处职(级)干部和教授级高工普通软席、 D、G 字头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据实报销不满 50 周岁的副处职(级) 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普通硬席、 D、G 字头二等座二等舱经济舱据实报销其他工作人员普通硬席、 D、G 字头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据实报销注:表中所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市内公共汽车。第六条出差距离 800 公里以内的, 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出行, 任务紧急时,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第七条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 超标准乘座交通工具的, 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全额报销。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轨道交通费用, 可凭票报销。第九条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确需在北京市区内发生的出租车票,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三章住宿费 3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定标准, 在限额内凭票报销, 超支自理”的办法。即: 出差人员凭住宿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员工出差住宿等级标准表标准职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日) 一般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含计划单列市) 集团公司领导正职五星级酒店集团公司领导副职四星级酒店机关正处职(级)、主持部门工作的副处职干部、教授级高工 500 600 副处职(级) 人员及高级职称人员 400 500 其他工作人员 300 400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超标准住宿的, 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全额报销。第四章出差补助第十二条出差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到异地每人每天 60 元,到城六区以外的远郊区县每人每天 40 元, 在城六区以内办理公务不发放出差补助。第十三条经批准员工到异地或远郊区县参加短期学习和培 4 训, 在途期间的出差补助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学习期间按照每人每天 40 元发放出差补助。第十四条员工到北京市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等, 在途期间的出差补助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予计发出差补助。第十五条员工调动工作,在途期间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放出差补助。第五章临时出国(境)差旅费开支标准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 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外交部、财政部(财行[2001]73 号)文件标准(附件一)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因公临时出国(境) 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 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 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国(境)外零用费, 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 10 天以内的,发给 50 美元;超过 10 天的,从第 11 天起,每人每天发给 5 美元。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受邀出访, 由境外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出访费用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不再报销任何费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出差各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电铁财【 2010 】 5 305 号) 同时废止。第二十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补贴标准及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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