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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外出车辆多,交通安全事故也发生频繁。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X驾驶吉AZ2CK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瑚驾驶的吉AZ83XX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
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
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W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系王X驾驶吉AZ2CK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吉林省X齿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CK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X驾驶的吉AZ8欢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
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篇4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机,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K,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枇,交通费##7元,营养费#枇;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1~2项共计1#####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刎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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