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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交通肇事罪.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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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交通肇事罪
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处理。李某只得同意。某日夜,李某无证驾车运营,违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名路人死亡。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的李某,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予以定罪处罚显然不存在任何制度上的障碍,也不会存在什么理论争议。但是对于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却存在显著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第一,陈某出于逐利的动机,对李某软硬兼施,是造成李某违章驾驶行为的客观原因,即使不能满足“强令”的要求,也符合了“指使”的构成行为要求;第二,李某无证驾车从事建筑材料运输业务,显然符合“违章驾驶”的行为构成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其虽然对于李某无证驾驶存在客观上的强令或者指使,但是李某的无证驾驶这一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实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要规制的“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要求。










  三、评析意见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逐次阐述如下:
  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过失犯成立判断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要求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该危害结果具有过失的罪过心态。其中,危害结果要素是追究过失责任的前提,即如果没有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没有追究过失责任的必要。其次,在将过失犯设定为结果犯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追究过失犯罪的必要要素。尽管目前我国理论上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争议较大,但实践中采取“条件说”的观点是可以肯定的。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没有行为则没有结果”这样一种判断公式能够得出肯定的结论,那么就可以肯定有因果关系。最后,在上述三个要素当中,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结果是否具有犯罪过失心态,在过失犯罪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最为关键的要素,也是最为困难的判断要点。
  按照过失犯的上述实践认定模型,上例中的陈某要求李某无证驾车的行为显然属于要求他人违章驾驶,与李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之间具有条件说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认为陈某对无驾照的李某继续承担营运驾驶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有预见,但轻信李某的驾驶技术不至于造成这样的结果,因而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据此认定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应地就没有了问题。但这一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就好比说让一个不给孩子戴帽子的保姆为随母亲出门的孩子走路摔破了膝盖承担责任一样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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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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