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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办川交函航务[2001]590号2001年9月12日)各市、州交通局(委)河流内的餐饮娱乐危船必须顺航道靠泊。船舶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船舶作业和靠离船舶安全。顺河道停泊的船舶间距不小于两船总长之和的1/5,顶岸靠泊的船舶间距不小于5米
第十六条为确保江、河水域内大桥、闸坝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餐饮娱乐危船距建筑物的停泊距离不得小于江、。
洪水期主管机关可根据餐饮娱乐危船靠泊水域的安全情况,指定其移泊至安全的泊位靠泊。
第十七条船与岸连接的跳板应放置平稳,采用两个以上并列跳板,要采取一体化加固处理。在跳板上应设置护栏或安全网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餐饮娱乐危船应加强厨房火源、电器线路的管理,生火必须有人守候,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每月要定期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录。
第十九条餐饮娱乐危船应加强值班,及时加固或调整锚泊、系缆设备,使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在通航水域上设置餐饮娱乐危船应在其顶部夜间显示一盏白光环照灯,白天显示黑色圆球号型一个。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第二十一条餐饮娱乐危船应备有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船上产生的各类垃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倾倒,垃圾处理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到《船舶垃圾记录簿》上。
一、第二十二条船上应按规定设置垃圾告示牌,向客人宣传防污染管理规定,酉2备垃坂桶(袋),安排名人负责垃圾的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最大水面宽度”指各主管机关根据各江河的具体情况划定的停航封渡水位时的水面宽度。
附件二:
四J11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本规定中“采砂船舶”是指以各种形式采集砂、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自航和非自航船舶。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采砂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并对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安全及违反本规定产生的后桌负相关接摩责任。
第五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一式二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验相关资料外,还应交验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矿产资源部门签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砂船需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
第六条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采砂船舶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由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船舶新造、改建必须由相应等级的船舶修造厂承接,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第八条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按规定交验齐办理船舶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取得《船舶所右权登记拓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采砂船舶主机或其他设备原动机总功率大于22千瓦的船舶,应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污油处理舱(柜),不得将船上含有油污的污水直接排入江中。
第十条采砂船舶应按规定办理定期签证,作业场所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签证。
第^一条采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技术船员,并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得任用无证人员违法驾驶、操作船舶。在采砂船上工作的技术船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上船任职。舶有持证船员应按规定每年丧行一次年度审验。
自航采砂船舶按机动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备,非自航采砂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的非机动船舶驾长和足以保障安全的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采砂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停泊、作业时必须显示信号。
第十三条采砂船舶停泊、作业时,其固定船舶的锚、锚链、缆绳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四条采砂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在从事作业的过屈申必须按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采秒、采石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席意向航道中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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