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公布自2018年7管理剧毒物品的公路运输,防止污染水体;
(六)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等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本花卉等施用农药化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
以及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供(取)水单位应当健全取水点水质检测和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对本单位输出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定期维修、保养本单位水质检测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供(取)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适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并配合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供(取)水单位发现饮用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列入江库联网工程的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湖区、库区备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江库联网工程,是指依托主干取水河流东江与同沙、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输水线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
第三章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饮用水源保护区报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R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m类标准。
第二十条为防范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高危项目或者污染源较集中区域的污染风险,有效控制污染,并保证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
问和缓冲地带,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经济重大影响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划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
因从市外引进优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划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
东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