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2022-2022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安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公司法》案例分析
2022-2022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安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安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22年,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安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依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22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觉: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22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探讨,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确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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