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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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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 学年第 2 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 1998 年拟定改制计划: 将资产评估后作价 150 万元出售, 其中 105 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 45 万元出售给其余 45 名职工, 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50 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 12 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 45 万元, 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 20 万元, 其余职工各认购 1 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 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 年, 公司召开董事会, 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 周某列席了董事会, 并表示同意。会后, 董事会下发文件称: 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 4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 30 万元外,其余 120 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 10 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 25 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 50% 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 年5 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 2001 年公司增资时,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 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 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 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 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 判处公司罚金 140 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1.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 50% ?为什么? 5. 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 140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 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 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 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 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 3. 答:无效。根据《公司法》第 44 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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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