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天津市学校平安条例
(2022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平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天津市学校平安条例
(2022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平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别教化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平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平安,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平安、财产平安以及学校的正常教化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平安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工作。教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平安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平安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平安,负有教化、管理和爱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
其次章学校平安责任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平安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平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平安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平安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担当相应的平安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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