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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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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贾红涛 本文主要从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有关法律依据现状,沉船沉物打捞责任人,强制打捞的实施程序,建立强制打捞费用的承担机制等几方面简要的论述。为做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工作,保障船舶航行的安的沉船,在申请期限以内没有申请或申明放弃;或者打捞期限届满,而没有完成打捞;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沉船自沉没之日起一年没有申请打捞,或者期限已经届满而没有打捞,该沉船所有人将丧失对沉船的所有权而转归国家所有。③沉船所有权的转移,如在保险委付时所有权由船东转至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事先已为该船投保并且事后己获得保险委付,那么实际上该沉船的所有权早已在委付时转至保险人,而如果保险人从未申请打捞,显然放弃了沉船所有权。④《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物、漂流物之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是:原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经营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沉船所有权的主体,比如保险公司。

强制打捞的实施程序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是我国海事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沉船沉物打捞责任人未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对沉船沉物进行打捞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打捞责任人即沉船沉物所有人、经营人承担。这里所说的主管机关是指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从法理上讲,强制打捞属于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它可分为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它又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代履行也称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从代履行的定义和《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不难看出,海事部门对沉船沉物进行强制打捞实际上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
1、强制打捞的条件
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不难推论出海事机关强制打捞沉船沉物的条件:沉船沉物打捞责任人逾期没有履行海事机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打捞沉船沉物的义务;沉船沉物打捞责任人在主观上故意不打捞沉船沉物,而不是客观上不能打捞。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海事机关才能对沉船沉物实施强制打捞。对于因不可抗力如台风、水灾等因素造成沉船沉物打捞责任人在客观上无法按期打捞的,海事机关不能实施强制打捞。只有在造成打捞责任人无法打捞的客观因素消失后,而打捞责任人还不履行打捞义务时,海事机关才可以实施强制打捞。
2、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一般要遵循的程序
海事行政机关向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责任人发出责令限期打捞清除的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打捞清除责任人的姓名(名称),责令打捞清除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打捞清除的期限,告诫责任人逾期不打捞清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知书要加盖海事行政机构的印章。通知书应送达打捞清除责任人并自送达时生效;无法直接送达时可以通过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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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