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 人身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 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圈应设置栅栏门以满足作业
第十四条高速铁路应设置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
(以下统称为作业门),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 理需要。
第十五条作业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有治安岗亭时作业门宜
邻近治安岗亭。
第十六条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 要设置
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
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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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
设置。
第十七条作业门应加锁并由铁路局统一编号,在外侧设置“非
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警示标志及信息牌。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防护栅栏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 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单独设计。原则上同一条铁路的防护栅栏型式应
统一Q
第十九条线路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 5厘米;在
地面纵坡大于120o的陡坡地段,下槛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应采用混 凝土封闭。桥下防护栅栏金属网片或刺绳下部与地 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0厘米
第二十条防护栅栏应做到封闭严实,沿线路方向顺直,顶端与
下端纵向过渡平滑整齐,整体效果美观。
第二H—条防护栅栏两侧各2米范围内高出下槛底部的地面应 平整,以保证防护栅栏相对于两侧地面均达到规定的防护高度。路
堑、遂道口等困难地段应进行加高等特殊设计。
第二十二条防护栅栏应安设牢固,联结螺栓应采用防盗
螺。
第二十三条防护栅栏每根立柱外侧应预制内凹的“禁止
字样警示标识,采用黑体字体,内部涂红色油漆。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段,桥下防护栅
栏每隔
100米应在两侧防护栅栏上悬挂“严禁破坏”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逐步完善防护栅栏防侵入设施,根据情况安
装入侵
报警、声光报警或电子围栏等设施,防止不法人员入侵线路。
第四章防护栅栏管理 第一节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防护栅栏的产权单位应保证防护栅栏新建、新改造 及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
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综治办、安监室、工务 处、运输处、计 统处、劳卫处、财务处和相关铁路公司及属 地铁路公安局等部门或单 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防护栅栏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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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工务处为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防护栅栏管理制度,编制年度修理计划,提出新建及更新改造建议。 工务(桥工)段是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负责防护栅栏的日常维 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计统处负责编制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建
议计划,下达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资金计戈IJ;财务处负责及 时拨付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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