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半个世纪以来,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使各国政府愈来愈意识到环保的重要作用,并开始着手进行治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样受到城市垃圾问题的严重困扰。中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重的国家。2002年,)
原因
(一)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很少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回收。仅有的几条规定也是鼓励性、倡导性的,仅仅停留在原则上而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城市虽然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立法高度。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上基本也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也已经跟不上时代步伐,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一个完整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体系亟待建立。
(二)观念的转变,理论研究的深入,都离不开政府相应的努力,当然包括与垃圾分类相关的立法和政策的确立。虽然我国早就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但“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衡量、考核干部的政绩,首先要看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社会稳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发展的战略决策上,在财政预算的资金投向方面,由于政府的工作不足,国家缺乏有效地鼓励分类收集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缺乏配套的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的设施。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不受到重视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
(三)我国城市生活可回收垃圾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市民觉得占用空间大而且价值低、不乐
于保持或者觉得麻烦拒绝分类投放。相应的配套工作也没有到位,往往出现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投放口表面分开内部其实混同在一起的形式主义
(1)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限制了垃圾分类收集的普及。我国大部分城市居民居住的是多层或高层楼房,居住面积普遍较小,家庭垃圾分类投放较困难;
经济收入低,不愿支付较多的钱购买较多的容器用于垃圾分类收集;
(一)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出发,必须尽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类回收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因为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工作,必须让垃圾分类制度在源头进行。为推行垃圾分类回收,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条例应规定:增强忧患意识,号召全体公民进行垃圾分类回收行动。另外,要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应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应在立法中得到明确体现。对那些拒不执行垃圾分类投放者,在多次劝说无效之后,必须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同时进行罚款或强制性担任卫生执法志愿者。只有法规和执法的队伍还不行,必须要认真严格地执法,需要有一支铁面无私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包括志愿者们),对每一个知法违法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严厉的行政处罚,自律意识薄弱者只有依靠“他律”,才有可能体现法律的价值。制定必要的法规是保障分类回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本着“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除对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进行分类投放外,还规定收取适当的费用,其金额和垃圾的数量、污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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