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条款-详解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目录
1 什么是首要条款[1]
2 首要条款的主要内容
3适用范围,也不论航运公司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或参加国,提单中都会加入一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适用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实施公约的内国法,并且赋予该条款以最高的地位和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提单首要条款。
首要条款的形式[2]
一般情况下,首要条款都列在提单背面条款的首位或定义条款之后,也有少数提单将首要条款列入其他条款之间,如中远提单的首要条款就被列在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条款之后。有些提单在首要条款之前注明“Paramount clause”或“Clauseparamount”字样,使之一目了然,很容易识别出首要条款。也有提单不在首要条款之前注明,而是直接在条款中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权利和豁免等适用某一国际公约或其相应的内国法。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注明,但从条款内容仍可推断出该条款即为首要条款。
首要条款的法律性质
。首要条款也是提单条款之一,它与正面条款、背面条款、背书、批注等提单内容,构成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当提单流转到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手中时,提单是确定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中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首要条款一般紧随定义条款之后,通常表述为:
“The Bill of Lading shall have effect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dated Brussel on 25 February 1968(the Hague)…。”此处的“subject to…”译作“以…为条件”、“依靠…”,而不具有调整(be governed by…)的意思。全句的正确译文应为“提单的有效性依据1968年2月25日在布鲁赛尔签定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由此可以看出,此处所引用的《海牙规则》是作为确定提单效力的条件出现的,其被并入提单成为提单内容的一部分,是提单条款之一。也就是说,首要条款具有并入内容的性质。而法律适用条款所引用的是某一国的法律(实体法),调整的是提单所证明或包含的合同(争议),该国法律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首要条款并入的提单公约或其相应的内国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paramount”一词具有最高的、至上的、首要的涵义,该条款在所有提单条款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是合同的基础条款。同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优先的地位和最高的效力。除了不得违反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中强制性规定外,其他条款与之相抵触的,应以首要条款为准。有学者以例说明首要条款与普通冲突时各自的效力定位。
某海上货物运输损坏赔偿纠纷中,提单首要条款中约定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该规则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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