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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盈利模式创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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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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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
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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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步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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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由接触化妆品而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由化妆品原发刺激引起的皮炎,称为原发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正常皮肤接触化妆品刺激而引起的组织细胞损伤。
★由化妆品过敏引起的皮炎,称为化妆品变应性接触性皮炎。敏感机体接触某种化妆品后发生的皮肤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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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或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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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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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痤疮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化妆品痤疮初起时,炎症不明显多为独立的丘疹,称白头粉刺。当毛囊口顶端的皮脂因在空气中氧化而变黑时,称黑头粉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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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毛发损害
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害。包括出现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据研究,染发剂多数由能产生突变活性的物质构成,易在体内蓄积,可诱发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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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自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4年,这期间化妆品的包装和品质有很大的变化,但化妆品经验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内容仍然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各经验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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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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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条例》重点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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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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