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学习理解
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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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安办\安全监督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角色定位及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总的方针及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动态系统法制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本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下级政府规章
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
规章制度(包括临时性规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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