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六,男,黑龙江省肇州县人,生于1975年9月16日,住黑龙江省XX县镇XX吉村XX屯。联系电话:1537XXXXXXX56。
被申请人:刘小二,男,湖北省枣阳市人,2022年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六,男,黑龙江省肇州县人,生于1975年9月16日,住黑龙江省XX县镇XX吉村XX屯。联系电话:1537XXXXXXX56。
被申请人:刘小二,男,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人小二镇刘七村三组88号。联系电话:151888XXXXXX。
申请恳求:
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全部的鄂F2G77771和鄂FHD99999挂进行诉讼保全(现该车辆停放位于忠县高速马路入口收费站停车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2日,驾驶员程晓龙驾驶申请人李小六全部的黑B7888拖(黑B009挂)号车行驶至忠垫(沪渝)高速马路出城方向时,被孙小九驾驶李小六全部的鄂F2G8888擦刮,造成黑B55555号拖黑B2227挂车辆及该车运载商品车损失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此次事故中,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拟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状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马上实行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法院将来判决的顺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实行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赐予鄂F2G8881和鄂FHD555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将其全部黑B8888号和黑7777挂作为保全鄂F2G555和鄂FHD555车辆的担保。
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重庆高速马路行政执法大队XX中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居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诞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02187511,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1969年8月9日诞生,身份证号码:430121**********X,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恳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22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须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22)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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