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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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文明是否能够对生物发动一场无情的战争而不毁掉自己,同时也不失却文明应有的尊严,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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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的依靠政府和缺乏市场的调控显然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环境法执行存在严重的问题,我国环境法在立法上对质量的目标及实现保障的规定不够多,对已经制定的制度和法规措施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同时环保市场化中,环境执法的随意性也加大了环保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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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市场化还要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捍卫自身环境权益提供新的途径,公众是最终的消费者,其有要求提供环境保护服务、监督环境保护公共管理质量、享受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的权利。因此。为了捍卫自身的环境权益,公众有权更广泛的参与环境保护,对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的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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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市场化下政府职能的转型
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供给的普遍性,它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环境问题只能由公权力来调节,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是责无旁贷的。
从根本上说,政府职能转型是基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政府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完全垄断,而必须与市场共同承担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再加之,随着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我国社会逐步向公民社会过度,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意识、环境价值意识、环境信息需求等都有所提高。 在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主体中,公民、社会组织无疑是基本力量,环境保护必须靠他们在各个层面广泛参与,但是政府依旧是主导力量,这是由政府地位的特殊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代表,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职权和政府行为的主动性来决定的。我们应该明白这种“主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控制”,而是新形势下的“领头者”的角色,起到了指引、指导、宏观调控的作用,明显的区别了过去的那种简单的命令控制职能,更加强调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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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市场化下对政府责任的两点思考
(一)环保市场化下我们要如何确定政府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更多的是以“服务者”的身份出现的,当市场不能有效调节经济,不能合理的配置资源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这时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责任突破了以往“统治者”的“控制”,力求做好“服务者”的“服务”,通过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政策扶持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等来处理、发展社会的各项公共事务。应当明确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责任,把政府的引导与社会公众的参与有机的结合起来,以促进环境保护更好发展。 (二)环保市场化下的政府应当如何承担环保责任
政府要找准位置,才能明确责任,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担者,政府因此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要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实现各部门分工负责和地方政府责任体制;其次是要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强环境标准研究与开发、加强和完善国家监测网络;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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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思考
环保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而且艰难的过程,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这里仅对政府环保责任的探究只是因为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是不可替代的,尽管学界一直探讨着市场经济阶段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当由政府转向企业,抑或是社会公众应当极力参与,但是作者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责任仍然是企业和社会公众所无力承担的。同时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也决定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法律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公共财政的支配者等等无不显出政府的责任之重。
环保市场化是一个较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总动员,在明晰各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处理好环境与市场、环境与经济、环境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的指引下,在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有力参与、配合下走好环境保护市场化的道路,使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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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建议及政府与公共互动的构想
一 建立政府与公众的法律协调制度
1 环境保护市场化中政府公众互动的法律保障
我们对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认识是环境治理内涵生产的逻辑起点。环境保护市场化中政府统治意味着是有权利力量支持的活动,公众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没有政府的治理,就是指公众自主治理,它意味着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另一些权威中心生成。政府职能方式或管理的含义的变化,其带来的结果是国家权力向公众的回归,政府与公众对公共事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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