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制定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印制
阐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畴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提前终结或续期。
二、乙方规定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批准的,和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第四条 特许区域和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 市 县 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 见附
件2:《特许区域附图》 。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背本合同第四十六条商定或双方另有商定外,乙方不得规定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根据如下原则在每月/每十二个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
根据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保证本合同的完全合法履行。
2.甲、乙双方商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商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规定从保证金中抵充,局限性部分,仍有权规定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告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商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项措施支付:
钞票;
支票;
银行转账 甲方指定账户为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立即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规定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商定的费用,并有权规定其补偿所导致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规定其补偿所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结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用必须的防备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管因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当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
第八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自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当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需在加盟店开业前的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乐意连带承当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许可/不许可乙方将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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