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协议书要求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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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京都协议书
关于京都协议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查核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2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通讯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2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年至20**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个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2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2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2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2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a能源环保论坛第四条 共同履行承诺
1、凡订立协议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议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此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议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议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议应在第三款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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