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管辖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地区管辖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多种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所有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拟定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祈求损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祈求损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达到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济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济地或被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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