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 闽委办[2009]93 号) 要求, 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 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 120 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 (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 1500 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 (四)单项批准概算 6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2- 得分从高到低选择 20 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 20 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在名录库排名前10 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进入并排在设区市名录库的前面。第六条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 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 10 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备案设有分支机构, 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及以上, 同时具有 300M 2 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一) 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 (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 (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被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业绩信誉登记为 D 级,或者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 C 级的。-3- 第八条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 1、招标代理资格。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的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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