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合同(买断发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为已拍摄完成的电影《》(以下简称电影)的著作权人, 甲方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有意寻求影片发行单位公开发行影片;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取得电影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其有意发行甲方所摄制的影片; 甲方同意乙方发行其所摄制的电影《》;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 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制作单位及主创人员本次发行影片的制作单位为,导演为,编剧为, 主要演员为、摄像师为、录音师为、灯光师为、等。第二条影片长度此次发行电影的播放时间为小时分秒。第三条发行区域乙方此次发行电影的区域为、、等城市。(下称发行区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发行区域外发行该影片。第四条发行期限乙方发行影片的期限为影片在本合同确定的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持续天(下称发行期限)。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首映日为年月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本发行区域内发行该影片。第五条独家发行权甲方授权乙方为影片《》在的唯一发行放映单位,在授权之前至授权期限内不得出现影片《》的发行和放映。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版权费用及支付乙方发行电影片应当向甲方支付买断发行版权费人民币元整(¥元)。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付 30%,放映前日再付 40%,余额30%在发行放映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帐户:帐户名:,帐户号: 。滞纳金:如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甲方可按日计应付款项的 5‰,向乙方追缴滞纳金。第七条资料交付及归属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影片的拷贝以及影片发行所必须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影片发行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若乙方想保留相关素材和资料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元,从而取得影片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在电影片首映之日起日内,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电影片的音像制品;亦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电影片通过电视(有线、无线)、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进行播放。 2、乙方在影片的宣传、推广中,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活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并按照的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要的与影片相关的资料。 3、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参加电影节或电影展除外。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其他电影发行单位进行私下交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其他发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必须保证影片拷贝在放映前 3天到位。在发行过程中,争取 2部拷贝发行放映。 6、甲方有权利对发行放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义务进行指导。 7、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济经营活动(市场化运作)。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本次发行的电影仅限于在影院放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对电影片进行播放。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适用于电影院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底片、样片或拷贝等素材和资料,但乙方应确保所有素材和资料不被非法复制。 3、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日内,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内同时发行与该电影片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影片。 4、经享有独立著作权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乙方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但仅限于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电影片进行除电影院放映之外的其他处置, 如对电影片进行音像制品出版、将电影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话剧、广播剧等, 乙方未经独立的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影片中的音乐作品,包括片头、片尾音乐、画面同步音乐等。 6、在发行期限内,乙方应对在影院放映的影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他人对电影片进行偷录、偷拍,制作盗版制品。 7、在乙方发行电影片之前,甲方应获得电影片文学剧本及乐曲演奏、片头、片尾音乐演唱者、词作者等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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