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建议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规范集贸市场的经营行为, 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结合麻阳县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县城城区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投资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 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它民用物品,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第三条县城城区范围内集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依法的原则, 遵守社会公德; 对集贸市场的管理,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集贸市场的投资主办单位, 应当设立市场服务机构, 遵循《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较大的市场设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畜牧、税务、国土、卫生、建设、房产、物价等部门参加的麻阳苗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落实,履行市场监管工作。第二章集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集贸市场。第八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第九条农副产品市场具有公益性质,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现有非国有产权的集贸市场,根据城镇管理的需要,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确定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条县商务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部门依照“便民、利民”的原则, 2 编制县集贸市场网点规划,新开办的集贸市场必须按规划执行前置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新建集贸市场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门签署初步意见并经建设、国土部门初步选址后,向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场地证明、项目建议书、单体设计方案、投资各方法定证明等)。县商务部门应当召开市场所在地政府和发改、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建设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 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发改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县商务部门发放《麻阳苗族自治县集贸市场建设优惠申请表》并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按照政策和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商务部颁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市场建成后,经商务、建设、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章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凡国家允许上市的商品,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交易。除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凡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证照齐全,所销售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第十四条凡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按市场功能布局规划的要求, 向市场主办单位租赁摊位或其它设施,到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者转租、转让其承租摊位或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市场主办单位批准。第十五条在集贸市场销售及加工食品,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第十六条出售畜禽及其食用制品的,个人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办理健康证,须出示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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