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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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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 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 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 需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 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 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正、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拆迁入委托拆迁的, 应当与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租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 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年; 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 15 日前报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拆迁: (一)向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核实房屋的产权产籍、使用状况和房屋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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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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