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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I本(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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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收入确认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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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产品销售的收入是销售链条中的中心点和最终目的,对销售收入期的收入和费用、并加以对比以确定本期盈亏。
(二)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实际的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权责发生制是我国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收入确认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
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三)现金流动制。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成为收入确认的重要基础后,仍然受到一些会计学者的批评。其一权责发生制的最大缺点是面向过去,其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都是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这样确认的结果必然导致会计信息不具有相关性;其二权责发生制不能直接取得有关企业过去和未来现金流量的信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净收益的计算并不考虑现金收付的时间;其三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收入和费用,将不可避免地运用应收、预提、待摊等会计程序,这就使得会计确认和损益计量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作为决策的依据不太可靠,因此有些会计专家了现金制。现金流动制是基于可能的现金流量来确定收入和费用并确定净收益的。在现金流动制下,净收益的确定采用盘存法,即是净收益是前后两期净资产的变动额,期末持有的净资产被视为虚拟的现金流入,期初的净资产被视为虚拟的现金就出,二者比较相当于当期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对比,其差额就是当期所取得的净收益,可见现金流动制体现资产负债表比较重。
有了这些基础,在我们确认收入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当初设定好的来确认了。
四、论述不同行业收入确认方法不同
(一)企业单位收入的确认
.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收入是会计的基本要素。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规定,收入的确认计量应该同时具备:企业以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到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
体准则。基本准则对收入会计要素的定义给予了重新解释,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强调了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把收入和利得相区分开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一下条件:一是企业以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购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以上所述全部满足的是可以认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可以确认收入的。
.虚报企业业绩,藏匿收入,一般中小企业为了逃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虚假企业经营业绩。例如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时间,月底的销售改在下月;入账收入不真实,企业随意改变入账金额;销售不确认收入,将款项挂在预收账款等几个方面来逃避税款。例如:某公司某年11月
21日销售一批商品,价值50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是31万元,因已接近月底结账日,企业领导授意会计该项销售收入本月不入账,等到下月再入账,从而使得该企业当月的营业利润减少了19万,而下月的利润增加了19万。这都是因为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人为的改变确认收入的日期,从而影响利润总额。新会计准则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交货的销售方式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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