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课件
民间借贷课件
导语:关于民间借贷知识,大家可以多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课件,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一、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资果其前面位置在“欠款人”或“借款人”位置,则应当视为共同欠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果既未注明是借款人还是欠款人,也未注明是出借人或担保人的,则第三人的签名既不享受权利,也无需承担法律义务;
(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几年来,网贷平台的发展比较迅速,其贷款涉及面比较广泛。原来该种贷款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法律的灰色地带,本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其发放贷款的合法性。在网贷平台的借贷关系中,需要注意明确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仅仅提供中介服务的,则其法律地位不属于担保人,故不承担担保责任;
(3)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网贷平台的广告、网页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暗示它可以提供担保的,则其行为从合同理论来说,已经构成一种要约,故出借人一旦通过平台放贷,则出借人的行为构成一种承诺。因此,在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之间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故网贷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是依法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3、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情形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1)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而未用于企业;
(2)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主体,仅限于出借人、企业以及股东三类人;
(3)出借人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共同被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形内容包括:
(1)签订民间合同的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是以企业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3)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4)此种情形下,企业应为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将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五、买卖合同能否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规定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1、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时候,其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2、如果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那么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当事人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3、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出借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用以偿还债务;
4、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得价款,冲抵执行款项后,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即多出的部分退给借款人,不足的部分,则继续由借款人偿还。
本条理解方面的难点在于: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情形下,为何司法解释规定作“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作“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处理?本人揣测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理由的考虑:
第一、为了避免当事人规避《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因为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借款方不能清偿债务时,当事人不得直接约定将抵押物的权属归出借方所有;
第二、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履行买卖合同,则会导致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抵押物登记制度”形同虚设,规避抵押登记行为大量发生;
第三、如果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抵押登记物与买卖合同标的物同一的现象,导致本条司法解释发生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法律后果,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
第四、如果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肯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履行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则还会导致现实中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出现。因为任何一种涉及金钱给付的合同行为,均可以通
民间借贷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